防火管理人
依消防法第 13 條與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的公眾場所,須設防火管理人,並依消防法第 14 條 須定期複訓,所以防火管理人須每三年複訓一次。


※防火管理人受訓證書
說明: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任用防火管理人的受訓證書。


※共同防火管理人受訓證書
說明: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由各管理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協議成共同防火管理人。


防火管理人申請,須上傳附件
說明:防火管理人受訓結業證書或複訓結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