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管理人
依「消防法」第13條第1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備查,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另依「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每3年複訓1次。
說明:下列建築物之管理權有分屬情形者,各管理權人應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後,由各管理權人共同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該計畫執行建築物共有部分防火管理及整體避難訓練等有關共同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一、非屬集合住宅之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
二、地下建築物。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建築物。
另依「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每3年複訓1次。
※(共同)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證書
說明:場所之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一定時數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
防火管理人申請,須上傳附件
說明:(共同)防火管理人初(複)訓訓練合格證書。